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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组织犯罪

如何认定黑社会组织的经济特征?

  摘要:在黑社会案件的辩护中,是否属于涉黑从财产,要从该财物的来源、权属、性质、涉黑团伙形成时间等等各方面予以论证,避免打击的扩大化,保护合法财产所有权。那么,黑社会组织的经济特征怎么认定呢?

  (1)关于“一定经济实力”的范围和数额。“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经济特征。实践中,对于“一定经济实力”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第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并不等同于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所谓经济实力,是指掌控经济资源并随时为己所用的能力;第二,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二项的规定,“一定经济实力”的取得方式应具备“有组织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应当是通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联的行为或方式而获取,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的资产,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从事不法活动所确立的优势地位和影响力而获取的资产,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资产后进行合法投资而获取的孳息、收益等等。为此,《纪要》对“一定经济实力”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说明,将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获取或者组织成员完全通过个人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排除在外。同时还规定,只要是“有组织地”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便归于组织成员个人名下,也应当计入“一定经济实力”。而对于经济实力的数额,2016年下半年江苏省法、检两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划定40万元为一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

  (2)对于所获经济利益是否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审查判断。

  2009年《纪要》将认定经济特征的重点放在了涉案犯罪组织获利后的用途上,并列举了“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等具体情形。近年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改变手法,往往不再直接向组织成员提供工资、福利、奖励、生活费用或者作案经费,而是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承接项目、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间接的利益分配,或者授意、指使、帮助组织成员实施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针对这一变化,《纪要》规定:“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

  (3)关于经济特征的辩护要点

  关于经济特征的认定,目前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有很多办案机关在对涉案款物进行扣押与没收时,往往是不加甄别,只要是跟案件有关的财物一律予以没收。笔者在办理涉黑案件时发现,对于此问题往往是一笔糊涂账,实践中,一些涉黑组织成员拥有的公司财产或者家庭财产在公安的侦查阶段被认定为涉黑财产,直接就被予以处置,而在法院审理阶段,往往又不将其认定为涉黑财产。先行的处置行为就会造成合法财产的巨大损失,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在今年开展的打黑行动中,笔者认为涉案财产问题仍将是一个重点和难点,这为我们辩护也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因为在辩护时,是否属于涉黑从财产,要从该财物的来源、权属、性质、涉黑团伙形成时间等等各方面予以论证,避免打击的扩大化,保护合法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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