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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组织犯罪

如何认定黑社会的组织特征?

  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严厉打击。那么,黑社会的组织特征如何认定呢?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都是由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逐步演化而来,会经历一个渐进的、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1)关于黑社会组织时间起点的认定及辩护要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都是由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逐步演化而来,会经历一个渐进的、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而时间节点更会对组织成员、组织犯罪等一系列问题的认定产生重要影响。2015年《纪要》为解决时间节点为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将“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标志性事件”“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起始时间的审查判断依据。也就是说,“成立仪式”最为优先,“标志性事件”次之,在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首次有组织的犯罪”的时间认定。其中,“标志性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如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作用的违法犯罪活动。

  虽然2015年的《纪要》提出了一个明确的标准,但是笔者在对涉黑案件进行辩护时发现,并不是每个涉黑组织都具有这么明显的时间节点,现在的涉黑组织并不是如电影《古惑仔》中的镜头一样,有什么成立仪式,更多的是一个逐渐演化的过程。从一开始的三五个人,偶尔从事一些逞强斗狠的违法犯罪行为,到慢慢的演化,拉更多社会闲散人员参加,为了争夺某些经济利益或者社会地位,从事一些有规模的违法犯罪行为,到最终形成组织严密的涉黑团伙。因此,在对此进行辩护时,更重要的是对可能涉及有组织利益性、追求非法控制性、确立非法权威性的标志性时间节点进行把握。

  (2)关于“骨干成员”的认定及辩护要点。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对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其他参加者)分别设置了不同的法定刑,并没有“骨干成员”的概念,但第四款关于组织特征的规定中却有“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要求。由于概念不明,实践中将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互相替代使用的情况时有出现。为此,《纪要》明确指出,骨干成员只是积极参加者中较为核心的一部分,除了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之外,还要求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之所以要加上“多次”和“长时间”的限定,主要是为了从作用上将其与一般的积极参加者相区别。

  因为骨干成员与积极参加者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积极参加者包含骨干成员。而刑法294条设定不同量刑标准时,并没有单独规定骨干成员的量刑标准,只有对于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量刑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因为骨干成员的作用往往会和领导者的角色会经常相互混淆,有些“小弟”往往也将骨干成员误认为是领导者,因此在量刑上辩护人要做的就是不要让骨干成员变成了黑社会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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