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
华南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一批入选“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
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中国法学会主办《中国法律年鉴》年鉴人物——2020年度优秀刑辩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1997年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在广州市名列前茅,法学理论底蕴深厚,办案经验丰富。
刑事辩护极为出色,其经办的重大、疑难、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凭借其成功辩护,大多数刑事辩护案件取得了超出被告人预期的满意效果;擅长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尤其是合同诈骗、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贿、滥用职权、行贿、职务侵占、走私、毒品类案件辩护。
其经办的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受到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网、凤凰卫视、广东卫视、广州电视台、南方日报、广州日报、羊城晚报等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
为人诚信、敬业。执业以来,以精湛的业务、良好的办案效果,深受当事人好评,享有良好的职业信誉。
陈维崧律师组建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团队成员毕业于名牌法律院校,大部分律师已执业二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团队成员精诚合作,经办的每个案件都经集体研究、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陈维崧律师经办的部分典型案例:
一 袁某贩卖毒品案无罪释放
二 谭某贩卖毒品案无罪释放
三 何某制造毒品案无罪释放
四 阿某(维吾尔族)非法持有毒品案无罪释
五 韩某非法持有毒品案无罪释
六 刘某职务侵占案无罪释放
七 周某敲诈勒索案无罪释放
八 张某抢劫案无罪释放
九 肖某生产假药案无罪释放
十 张某故意伤害案无罪释放
十一 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无罪释放
十二 麦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无罪释放
十三 欧某诈骗案无罪释放
十四 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无罪释放
十五 李某诈骗案无罪释放
十六 志某诈骗案无罪释放
十七 刘某抢夺案无罪释放
十八 李某盗窃案无罪释放
十九 廖某盗窃案无罪释放
二十 张某诈骗案无罪释放
二十一 陈某盗窃案无罪释放
二十二 林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无罪释放
二十三 张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无罪释放
二十四 陈某介绍卖淫案无罪释放
二十五 吴某绑架案无罪释放
二十六 陈某猥亵案无罪释放
二十七 曾某诈骗案无罪释放
二十八 刘某盗窃案无罪释放
二十九 高某诈骗案无罪释放
三十 陈某聚众斗殴案无罪释放
三十一 叶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无罪释放
三十二 陈某诈骗案无罪释放
三十三 “增城第一黑帮”案黄某强迫交易罪不成立
三十四 “新中国大厦黑社会”案邹某合同诈骗罪不成立(公诉机关起诉邹某先后诈骗二名被害人385万元)
三十五 许某绑架案不起诉释放(被控绑架勒索150万元)
三十六 杨某制造毒品案不起诉释放并获国家赔偿52781.47元(涉制毒品970公斤)
三十七 杨某盗窃案不起诉释放(入室盗窃10部笔记本电脑)
三十八 明某诈骗案不起诉释放(涉案130万元)
三十九 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起诉释放
四十 赵某强奸案不起诉释放
四十一 黄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不起诉
四十二 林某诈骗案取保候审释放
四十三 邹某受贿案取保候审释放
四十四 陈某敲诈勒索案取保候审释放
四十五 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取保候审释放
四十六 陈某聚众斗殴案取保候审释放
四十七 梁某寻衅滋事案取保候审释放
四十八 汤某介绍卖淫案取保候审释放
四十九 柯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取保候审释放
五十 廖某失火案取保候审释放
五十一 谢某诈骗案取保候审释放
五十二 林某寻衅滋事案取保候审释放
五十三 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取保候审释放
五十四 张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取保候审释放
五十五 温某妨害公务案取保候审释放
五十六 李某走私案取保候审释放
五十七 巫某敲诈勒索案取保候审释放
五十八 黄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取保候审释放
五十九 杨某开设赌场(网络)案取保候审释放
六十 何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六十一 梁某故意伤害案判六个月缓刑
六十二 谢某寻衅滋事案判拘役六个月缓刑
六十三 苏某故意伤害案判七个月缓刑(持刀伤人主犯,被通缉5年后归案)
六十四 吴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判八个月缓刑(案值2700万元)
六十五 陈某寻衅滋事案判八个月缓刑
六十六 魏某故意伤害案判九个月缓刑
六十七 颜某强迫劳动案判九个月缓刑
六十八 曹某信用卡诈骗案判十个月缓刑
六十九 廖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判十个月缓刑
七十 赵某信用卡诈骗案判一年缓刑
七十一 王某故意伤害案判一年缓刑
七十二 刘某诈骗案判一年一个月缓刑(涉案18万元)
七十三 林某诈骗案判一年二个月缓刑
七十四 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判一年十个月缓刑(涉案381万元)
七十五 王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判二年六个月缓刑(王某从起诉意见书排在第一位的犯罪嫌疑人到判决书排在最后一位的被告人)
七十六 郑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三年缓刑
七十七 吴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判三年缓刑
七十八 高某强奸罪改变罪名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六个月
七十九 陈某组织卖淫罪改变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六个月
八十 龙某运输毒品罪改变罪名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八个月
八十一 王某抢劫罪改变罪名为盗窃罪判一年
八十二 龚某组织卖淫罪改变罪名为介绍卖淫罪判一年二个月
八十三 布某贩卖毒品罪改变罪名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十年(涉案冰毒599.17克)
八十四 姚某盗窃案判拘役二个月二十五日(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判6个月至1年)
八十五 陈某盗窃案判拘役三个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判6个月至1年6个月)
八十六 梁某赌博案判拘役五个月十五日
八十七 高某赌博案判拘役五个月二十日,判决生效即释放
八十八 梁某非法经营案判六个月
八十九 何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判六个月
九十 郭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判七个月(毒品累犯)
九十一 梁某盗窃案判七个月
九十二 袁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判九个月
九十三 汪某生产、销售假药案判一年
九十四 卢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判一年
九十五 王某合同诈骗、敲诈勒索案数罪并罚判一年五个月,判决生效即释放
九十六 黄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判一年六个月(案值341万元)
九十七 林某贩卖毒品案判一年六个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六至八年)
九十八 林某抢劫致人死亡案判一年九个月
九十九 周某敲诈勒索案判二年(涉案金额7000多万元)
一00 杨某聚众斗殴、赌博、毁坏财物案数罪并罚判二年八个月
一0一 陈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判四年
一0二 罗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和非法拘禁案数罪并罚判四年二个月
一0三 谢某贪污案判六年六个月(贪污129万元)
一0四 林某等人持刀抢劫致人死亡案判八年(本案庭审时,林某的辩护人陈维崧律师发表林某应属从犯、被害人的致命刀伤非林某所持刀导致等辩护意见后,公诉人当庭同意陈维崧律师的辩护意见)
一0五 陈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聚众斗殴案数罪并罚判八年(本案庭审时,陈某的辩护人陈维崧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后,公诉人当庭同意将陈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由主犯变更为从犯)
一0六 韩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案数罪并罚判八年六个月
一0七 陈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判九年(本案判决生效后,广东省检察院抗诉,再审后仍维持原判)
一0八 杨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判十年(持刀伤害被害人,被通缉11年后归案)
一0九 张某盗窃案判十一年(公诉机关起诉张某盗窃28宗,法院判决仅认定其中10宗)
一一0 柏某走私毒品案判十四年六个月【从起诉书排第一位的被告人到判决书排第二位的被告人,涉案毒品氯胺酮(K粉)348.52公斤】
一一一 冯某贩卖毒品案判无期徒刑(累犯,涉案冰毒2.43182公斤)
一一二 马某制造毒品案判死缓(涉案毒品42.035公斤)
一一三 张某故意杀人案判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