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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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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明知所谓的“中国民主党”系以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非法组织,仍长期以“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的名义和“中国民主党”成员身份从事活动,并于2007年8月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刑罚。
2010年9月刑满释放后,陈某仍以上述名义、身份,积极组织、策划、实施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
【法院观点】
陈某以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成员的身份和“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名义,组织、策划、实施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一系列行为,依法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系首要分子,依法应予惩处。
陈某曾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
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二、什么是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三、颠覆国家政权罪怎么判刑?
1、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判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对积极参加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对其他参加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浙刑终3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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