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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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上有着很多夫妻因为在婚后相处的过程中合不来,就会经常大吵大闹,导致感情破裂,很多人都会走向离婚的地步,那么关于离婚的赔偿性质这方面各位了解吗,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一、侵权责任说目前学界大部分学者的观点为此观点,即侵权责任说,其理论基础是对婚姻的定性为婚姻是一种制度,基于此种制度之下所发生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则是一种侵权责任。关于配偶权的定性,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具体说明,但可以认为《婚姻法》已隐含地承认了“配偶权”,否则,离婚损害赔偿在理论上是难以自圆其说的,在实践中也是难以实际操作的。而关于配偶权,其实质应该是夫妻所享有的基于配偶关系所形成的相互间的身份权,侵害配偶权是追究破坏婚姻关系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侵权责任说观点认为该赔偿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而引发的责任,由于过错一方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无辜者正当利益的侵害,引发危害人身,财产且危及婚姻制度的社会功能的结果,应当受到社会的制裁,由此产生的责任应该为侵权责任。离婚损害赔偿不是一般的侵权责任,而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在于:第一,离婚损害赔偿是严格责任。根据婚姻法,只要行为人具有法定的四种情况之一,无过错方就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因此,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人不必证明对方有过错。第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人须没有过错,如果受害人有过错,则无权请求损害赔偿。
2004年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年会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是讨论的热点之一,与会代表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状况不容乐观,制度本身缺陷很多,更有学者对该制度的责任性质提出疑问,认为以婚姻的性质和我国立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目的来看,确实不属于违约责任,但据此就将其归于侵权责任并不准确,归为侵权责任还应明确侵犯的具体权利,多数观点认为是侵犯了配偶权,但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配偶权。有侵犯配偶权的行为但未导致离婚的,也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因此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责任,不应简单界定为侵权或者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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