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在如今这个发展飞速的社会里,人们基本上家家户户都开起了小车,但是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了,一些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就会产生刑事纠纷,在辩护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代理词,让我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吧。
打官司选择法院是必不可少的步骤,到法院打官司很多人都会选择代理人帮自己陈述,那么,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是怎样的呢?针对这个问题,今天,律伴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范本,以此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希望能够在实际生活中对大家有所帮助。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系被害人之母)、xxx(系受害人xxx之妻)、xxx(系被害人之子)的委托,并经南阳市人民法院批准,依法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
现就本案刑事和民事赔偿部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刑事部分
1、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x驾驶出租车将被害人撞下摩托车以后,被告人不但不下车察看,反而逃逸把被害人在车下拖了近百米,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不要说作为一个司机,即使是从常人的角度上看,车辆与物体发生碰撞后,首要的应当是下车察看,而被告人却拖着摩托车和人体继续前行,后又把车开到小路上并躲藏起来,其行为足以说明他已经认识到撞到了人,是急于逃离现场。被告人辩称当时刹车和离合全部失灵的说法,缺乏事实和根据。从现场和事故车辆照片可以看出,出租车引擎盖已经严重变形上翻,前挡风玻璃破碎,摩托车和人体有长距离的拖痕。摩托车和人体在车下擦地的声音是任何人都能觉察得到的异常情况,作为一个老司机,如果说当时认识不到是撞到了人是说不过去的。被告人拖着摩托车和人体逃逸的行为,足以致人死亡,起码表明他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有放任态度,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应当依照《刑法》232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
责任。
对于被告人供述的当时刹车和离合全部失灵的说法更是没有事实根据,卷宗中也没有其所述情况记录。如果真如其所述那样,把一辆完全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以每小时50到60公里在公路上高速行驶,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而且客观上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依照《刑法》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人构不成自首
构成自首必须有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人系自动投案本代理人不持异议,但其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为从本案上述事实分析看,事实上被告人已经明知撞人,而从到公安机关投案一直法庭审理结束,他都没有供述撞到了人,也就是说他并没有作有罪供述,只是说撞到了一个黑疙瘩。所以,他并没有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构成自首。
3、不具有悔罪表现
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而是把另一台车辆转卖,极力转移
财产,丧失了可能的赔偿能力,也同时表明其对犯罪行为并没有真正悔过。
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未能积极主动的找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而是一味的躲避、拖延,至今未有一丝对亡者的愧疚之情;案发后在交警部门等多方组织的调解下被告人同意支付7万元,四原告人多次讨要,但至今也未拿到这7万元。作为受害人家属对于肇事司机在其不积极赔偿的情况下是不会原谅他的,建议法庭在刑事量刑时从严、从重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一条鲜活的生命在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中逝去,是多少金钱也无法挽回的,看看亲人们撕心裂肺的伤痛,再看看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的表现,如何来抚慰受害人家属心灵的伤痛?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充分考虑上述实际情况,对原告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求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审判长!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