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明法刑事团队!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明法刑事团队 >律师文集

团队介绍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律师文集

缉毒人员包庇毒贩的行为要如何量刑?

  摘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那么要是缉毒人员包庇毒贩的,该如何量刑呢?下文广州毒品犯罪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刑法第349条第2款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按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待商榷。

  1、缉毒人员不同于一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海关、公安、边防等机关中负责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的缉私、缉毒民警,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不具备这种特殊职责和要求。

  2、缉毒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往往出于私情、私利,客观方面利用了自身的职务之便,向其通风报信,帮助毁灭罪证,报告侦查进展情况,干扰侦查活动,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犯罪行为,以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违背了缉毒职责,是明显的渎职行为,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并不与职务或职责有必然联系。

  3、缉毒人员利用公权力,包庇、纵容毒品犯罪分子,其行为是滥用职权,违背了公务人员廉洁、勤勉、合法、公正行使公权力的规定,侵犯的客体应是国家机关查禁毒品犯罪的正常活动,而不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与刑法第417条规定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行为的犯罪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规避刑罚处罚。从犯罪对象看,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相似之处,不过前者包庇的犯罪对象是毒品犯罪分子,后者是一般刑事犯罪分子,由于毒品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对前者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专家认为,违反职责,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缉毒人员,依照刑法第417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