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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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贷款诈骗犯罪是常见的金融犯罪之一,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在贷款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中,贷款诈骗的数额对于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那么在实务中要贷款诈骗犯罪有什么样的数额标准呢?下文广州经济犯罪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一、贷款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多少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但上述“数额较大”的规定,已经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所变更。该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2万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已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执行,即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贷款诈骗数额如何确定
1、贷款诈骗罪的诈骗数额的认定标准为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即诈骗数额仅限现金,诈骗数额不包括利息部分。
2、犯罪人有返还情节时应当据实扣除返还的数额:行为人有偿还贷款行为时,犯罪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未过归还的本金数额为依据认定;行为人偿还的贷款利息不能冲抵本金在犯罪数额当中扣除。已经偿还的本金不应当计入犯罪数额;已经支付的利息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3、犯罪成本不能扣除,均应计入诈骗数额: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
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满足数额较大标准的才能被定为贷款诈骗罪。而此时,针对贷款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不同的犯罪数额,对行为人的处罚是不同的。个人犯此罪的,10000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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