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摘要:在新闻中,偶尔会出现有人走私或倒卖文物的报道。不过,很多人对于文物的重要性认识不清,因此不能理解两者的区别。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指以出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销售、运输、转手买卖国家禁止经营的珍贵文物或一般文物。
一、犯罪客体不同。走私文物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倒卖文物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秩序。
二、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文物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包括珍贵文物和其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倒卖文物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5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1、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2、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3、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4、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第50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1)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2)从文物商店购买;
(3)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4)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5)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三、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走私文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倒卖文物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指以出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销售、运输、转手买卖国家禁止经营的珍贵文物或一般文物。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无权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上述经营业务,从中牟利;另一种是经营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包括拍卖的文物。
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走私文物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目的,倒卖文物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从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四个方面,介绍了走私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的不同点,希望能够解决您在走私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方面的问题。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