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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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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

假币走私犯罪相关司法解释

摘要:在目前的假币混进市场经济社会之后,假币的区分度也是越来越难辨认,使社会主义经济受到一定的损失,但是对于假币造假走私等现象国家是不允许出现的,严惩打击相关犯罪团伙,相关法律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让我们和广州经济犯罪律师一起来看一下。

怎样区分是不是假币走私犯罪

本罪系行为犯,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原则上都要判处相应的刑罚。但对于那些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确实很小,如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不足500元或者币量不足50张,且不具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498日《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似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则可依照本法第13条规定的但书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不作刑事处罚,但可由海关依照有关的海关法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区分走私假币罪与其他货币犯罪的界限

区别的主要界限在于犯罪的手段不同。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二千张(枚)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较轻,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伪造的货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万元以L不足二十万元或者币量二千张(枚)以上不足二万张(枚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货币面额以人民币计。走私伪造的境外货币的,其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条第一款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1]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9.26 法释[2000]30)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或者币量二百张()以上不足二千张()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伪造的货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万元以L不足二十万元或者币量二千张()以上不足二万张();

()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币量二万张()以上的;

()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三款第()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货币面额以人民币计。走私伪造的境外货币的,其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条第一款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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