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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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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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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如何预防合同诈骗罪

  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合同诈骗这一方面的新闻,相信很多公司都非常重视这一方面的案情,那么生活中在于别人进行合同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们该如何预防合同诈骗了,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合同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修订以后新增加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合同诈骗罪的立法背景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纽带,对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起着极其巨大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纠纷也日趋增多,利用合同犯罪的现象十分突出。

  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在当前社会上得以蔓延,其背景复杂,原因诸多。一是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型期,市场主体多元化,导致市场关系和经济关系的错综复杂,给行骗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合同诈骗犯罪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等突出性特点,与民事欺诈交织在一起,犯罪界限难以把握;三是个别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持地方保护主义态度,或明或暗庇护行骗者,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四是合同的签订极其自由,政府对市场主体的资格审查、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也还不够严格,并且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合同诈骗犯罪活动的产生和存在,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主要表现在:一,个案诈骗金额越来越高,给国家利益、公私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二,案发总量持续增加,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三,污染了社会风气,个人和企业、事业之间在缺乏诚信的环境下互相欺诈,严重危及国家利益。

  合同诈骗罪,主要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中形成的。与传统型诈骗相比,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的具体方式等方面具有不同特点,有必要将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因此,一九九七年在修订刑法过程中,将合同诈骗罪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而单独定罪量刑。

  合同诈骗在经济领域的多发性,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危害,正确认识合同诈骗的外在形式才能有效预防、惩罚该类型的犯罪。本文主要介绍了合同诈骗的几种形式,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合同诈骗罪常见的几种情形  

合同诈骗虽然形式多变,但都离不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各种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达到骗取对方财物。在实践中,常见的合同诈骗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称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某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向受害人表示签订合同的意思,受害人出于各种原因则信以为真,从而和行为人签订合同,并依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交付义务,使行为人获取不法利益,但事实上行为人声称的其代表的单位或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或者虽然存在但并未授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实践中多表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持单位介绍信、空白合同书等证明文件或其他人通过一些不正当途径获取的以上证明文件向对方当事人进行诈骗的行为。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为了骗取财物而欲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要求其提供担保,行为人无力或不愿提供担保,但仍想通过订立合同以骗取财物,于是将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交给对方作为担保,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进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行为。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指行为人并无实际履行能力而与他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后,为了防止当事人产生怀疑,而先主动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确信其肯定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而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行为人便以小利骗取大利的行为;或者行为人欲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对方当事人有可能因为数额太大而不敢与其签订合同,因此,行为人先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一数额较小的合同并主动积极地履行,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继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其根本无履行能力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一种较为高级的诈骗,在实践中诈骗得手率比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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