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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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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7日,由某公司负责施工的轨道交通1号线土建7标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当场导致3名工人被掩埋。工人A被挖出并送往医院,当日医院确认其死亡。
2014年12月、2015年1月工人B、C分别被搜救出来,并确认已死亡。
事故发生后,戴某作为项目经理,没有按照规定,将事故发生情况立即上报,直到2014年10月11日才上报。
在此期间,公司先后与3名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要求家属不得对外透露事故信息,并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向项目部进行核实时均予以否认,私自进行坍塌地段土方回填,导致延误事故上报抢救。
【法院观点】
戴某作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隐瞒不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
鉴于事故发生后,戴某召集人员组织事故现场施救和家属协商赔偿等工作,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戴某犯不报安全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什么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哪些情形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怎么判刑?
1、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桂0107刑初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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