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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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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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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中怎样指定辩护?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情况下是有律师参与辩护的,一般情况下都是由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专业律师进行的。不过,有时候也会出现没有辩护的情况。那么,刑事诉讼没有律师怎么办呢?所谓“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指定辩护,又可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所谓“应当指定”,就是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所谓“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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