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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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知道,每个人的一生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总会遇到一些挫折,比如说有些人幸幸苦苦做起来的企业即将面临的破产及刑事犯罪,刑事退赔,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已经施行近九年,虽然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两部关于《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以及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但是对于破产程序中刑民交叉的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即债务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被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处理问题。同时,实践中对于该问题的具体做法也不尽一致。本文试以债务企业在破产程序中涉嫌经济犯罪为例,探讨在此过程中刑民交叉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以便妥善处理类似案件。 文/关峰 曹熙 戴书晖 金杜律师事务所 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金杜说法 第一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刑民交叉的程序处理 当破产企业成为犯罪嫌疑单位时,因为其犯罪行为涉及经济犯罪,一般会导致破产企业的部分财产涉案。由于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破产财产的界定是整个程序中的核心部分,所以当发生刑民交叉的情形时,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如何衔接显得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实现程度及效率。同时当进入到破产程序后,债务企业被发现涉嫌经济犯罪并启动刑事程序,两个程序的具体处理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规定;而实务中做法也不尽一致。
一、刑事案件中处理的涉案财物的种类 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提法是“赃款赃物”,而我国《刑法》中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的处理原则主要体现在其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一条文中提及的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有: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罚金。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可能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或违禁品或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这两者之一,也可能都不是,如非法经营、非法行医的犯罪违法所得就是此种情况。 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是赃物赃款,行贿人打算用于行贿的财物往往也被认为是赃款赃物,甚至犯罪分子用于作案的工具等也可以说是赃款赃物。究竟何为赃款赃物?我国刑法上并没有规定,只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而这里的赃款赃物还是根据判决书所作的认定,因此,其认定主体既可以是公安机关,也可以是检察机关、法院,而对于人民法院的审理具有意义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主要是刑法第六十四条提到的这几类。因此,笔者认为,赃款赃物的特征在其赃性,它仅仅是一个程序性的概念,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没有必要作明确的限制。 二、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所得之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相关财物的处理有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上缴国库这几种方式。 1、追缴 对于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所得尚存的情况,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就应当随时予以追缴,这既是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因为原物也是证据,也是为保障审判结果的顺利实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追缴。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违法所得是物的,应当追缴原物,若非原物,则不宜追缴。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物应是特定物,而非种类物。如前所述,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具有证据作用,应当是原物。 第二,对于违法所得的钱款,应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学界存在争论。笔者认为,货币本身就是一般等价物,特点就是流通性和统一性,因此违法所得的货币不是特定物,而是种类物,只要有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且犯罪分子有钱款可以执行的,都应当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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