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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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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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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关于律师刑事案件三阶段中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大家都知道律师就是帮别人打官司的,那么具体有什么作用大家是否知道了,律师在每一件的刑事案件中,无论是输赢都具有什么样的作用了,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一、刑事侦查阶段        刑事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刑事侦查部门为查清案件事实,进行收集、调查证据的阶段,也就是平常人们用大白话所说的“破案”阶段。律师在本阶段不能被称作辩护人。因为,在此阶段,法律没有赋予律师辩护的权利。但是,这一阶段的律师维权,却是我们律师服务的核心内容,也是犯罪嫌疑人急需我们专业刑事律师帮助的重要时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在侦查阶段,我们会急您之所需,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一)依法会见,提供法律咨询         在此阶段,犯罪嫌疑人如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人身已失去自由。由于刑事侦查的需要,家人、朋友不能同他见面,律师却有依法会见的权力。您会从律师的会见中,可以了解到他的生活、身体状况,缓解一无所知的困境。但是,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可依法开展以下工作:        1、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案情,为下一步律师维权和辩护打下基础。         2、向犯罪嫌疑人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使他了解自己的行为涉嫌的罪名,可能受到怎样的处罚,以及整个司法程序。     3、告知犯罪嫌疑人不被自证其罪、不受刑讯逼供。若发生刑讯逼供,本人有控告权利。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征询犯罪嫌疑人之前本人所写或认同的笔录是否真实的明确表态。  (二)代理控告          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确有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如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或者以较长时间的冻、饿、晒、烤等手段刑讯逼供的,我们将代为控告,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这一事实,使其受到法律制裁。        (三)申请取保候审       如果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不至于继续犯罪和危害社会;或者有病历、医院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其患有心脏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再适于集体关押,我们会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四)申请调取证据或申请重新鉴定          通过会见了解案情,如果犯罪嫌疑人向我们提供证明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及存放线索,我们会向办案部门申请调取这些证据。如果对有关鉴定结论不服,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我们会向侦查机关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切实维护其的法定权利。     (五)接受委托,代理行使与刑事无关的其他民事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司法强制后,本人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财产处分等方面的民事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在会见时,我们可接受委托,作为代理人,代为处理相关事务。但前提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使,不能妨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结果的执行,否则,我们有权拒绝委托。  二、审查起诉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对事实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侦查终结的案件,将起诉意见书、案卷和证据材料移送至同级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结果会有两种情况:一是认定有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二是对依法认定不认为是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决定不起诉。由此,本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决定身份发生转化的关键时刻。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世界各国通行的诉讼原则,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作了明确规定。辩护制度是实现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辩护针对侦控机关施用刑罚的主张进行反驳和抗辩,是现代刑事诉讼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三大职能之一,也是刑事被告人享有的最基本、最关键的诉讼权利。刑事代理则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又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和代理虽有一些共同之处,但二者作为两项基本制度,有着很多区别。 先分别阐述辩护和代理的相关内容,而后再对二者做一比较研究。 一、刑事辩护制度    (一)辩护制度的演进。辩护制度起源于西方社会,有着久远的历史。《十二铜表法》中明文规定了法庭上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条文,古罗马成为当时世界上刑事辩护最发达的国家。辩护存在的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权益,因此这与中世纪欧洲所盛行的纠问式诉讼模式格格不入,所以在这一时期,辩护原则是徒有虚名,跌入低谷。待到历史进入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对抗式的诉讼模式逐渐取代了纠问式程序,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在立法中重新肯定了辩护原则,首先规定被告人辩护权的是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而1808年拿破仑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典对辩护作了更详尽、周密的规定,使得刑事辩护系统化、规范化,不断发展并趋于完善。     再看我国辩护的历史演进。在刑罚用于残酷镇压的封建时期,基本上完全否定了被告人辩护权利。我国现代意义上的辩护制度是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和移植的。最早的立法规定是1906年清朝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而后国民党政府在1928年和1941年分别制定和颁行了《律师章程》和《律师法》,构建了一套辩护体系,虽然有半殖民地半封建色彩,但是还有较大的积极意义。建国以后,新中国辩护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由于历史时期的特殊原因,出现了长达20多年的空白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向前推进,1979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辩护制度,1996年对原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改革,从而使被告人能更充分的行使其辩护权,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对于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的建设又迈进一大步。    (二)刑事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笔者在这里拟重点讨论委托辩护中的辩护律师的作用。毫无疑问,律师辩护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最能展现辩护魅力的地方,往往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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