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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关于刑事回避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中有很多人,因为某些事情遇到关于刑法的案件,很多都因为害怕走法律程序觉得麻烦,所以很多人都会选择回避,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了解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一、刑事回避制度的概念          所谓刑事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刑事回避制度既是一项古老的诉讼制度,也是现代世界各国所普遍适用的一项制度。根据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回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是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因此,回避的对象主要限于法官和陪审员,回避也主要在法院审判阶段适用。          我国的回避制度则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上述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上如果有法定的妨碍诉讼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均不得主持或参与诉讼的进行。         二、设立回避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实行回避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因此,我国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权,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在诉讼活动中,审判、检察、侦查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如果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入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实行回避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其一,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如果办案人员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就有可能自觉地偏袒一方,或者先入为主,从而影响案件办理的客观公正性。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就有利于消除这些不公正的因素。其二,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如果公安人员应当回避而仍参加该案件的办理,即使案件处理得正确,也难以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怀疑。实行回避制度,有助于解除他们的思想负担,维护公安司法机关的威信,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

  作为一项古老的司法制度,刑事回避制度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在当时,人们就已自然正义准则来衡量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而这种法则的首要要求就是“任何人都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否则由其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而要确保“任何人不要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就必须同时有包括回避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程序措施。不过从司法实践来看,如何完善回避制度一直是世界范围内法学界在不断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立法存在的不足         (一)回避理由不够明确          回避事由是指发生回避之法定条件。回避制度的核心问题就是“为什么要回避”即回避的原因。因此对回避理由的考量实质就是对回避制度是否科学的一种考察。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涉及到的影响因素均纳入回避的法定事由中来。这样做的主要目的也就是为了防止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防止偏私者介入诉讼活动中来。但是从我国现阶段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看,诉讼法对回避亲属的规定比较狭窄,一般仅限于“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而近亲属只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因此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比如回避理由不够明确,从而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二)利害关系界定模糊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理由是“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在这一陈述当中,最核心的关键词就是“利害关系”,那么如何界定是否是“利害关系”就成为了回避理由的关键所在。但是很遗憾在当前的相关法律制度中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并没有做详细的解释与说明,因而给司法工作实践带来了困难。而在法学界,不同学者对“利害关系”的认识也各有偏颇。比如有从物质利益关系来进行考察和阐述的,也有从法律上的各种利益来进行论述的。可见,学者们这次尚且认识上难以达成一致,更何况我们一般的当事人了。尤其是部分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相对较低的当事人,对利害关系的认定就更加模糊不清了。究竟哪种关系是利害关系,似乎没有定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也就不清楚相关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回避,不清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其申请回避了。这样,当事人如何有效地行使法律所赋予他们的申请回避权,回避制度又如何得以切实地执行呢?         (三)举证责任的规定不足          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来看,就刑事回避制度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尚未有确切的规定与条文。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诉讼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提出回避申请的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来承担举证责任。然而鉴于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及司法实践环境,操作起来往往难度较大。比如,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如果当事人怀疑审判人员偏袒另一方,却又无法拿出确凿的证据和材料,因此只能将信将疑地参与诉讼而不敢提出回避申请。这样一来最终结果是无休止的上诉和申诉,带来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举证责任的规定不足是阻碍刑事诉讼回避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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