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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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人因为在生活上不如意,是因为缺乏经济能力,社会上有很多这样的人,比如说哪些团伙作案,就是这一类人聚集起来共同进行犯罪,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刑法》第25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基于上述理解,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1)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3)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做“实行犯过限”的行为。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刑法》规定,一个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如杀人、放火等犯罪)而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形式,称为任意共同犯罪。 《刑法》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才能实施的犯罪(如聚众犯罪、赌博等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二)事前通谋的故意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故意犯罪 在实行犯罪之前,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然后再共同实行犯罪的,是事前通谋的故意犯罪。 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是事前无通谋的故意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的,便是简单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人之间,实行了分工合作,如有组织者、教唆者、帮助者、实行者之分的,是复杂共同犯罪。 (四)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特殊的组织形式的、松散结合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有特定的组织形式而形成的各种犯罪集团。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 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辅助作用就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实行,而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帮助实行犯,促成其犯罪结果。由于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居于辅助性的地位,因此不可能起主要作用,只能是从犯。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的人。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5、法的明确性原则;6、严格解释原则;7、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范围,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空间效力确立的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4、普遍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其他管辖原则的刑事管辖体制。 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建国后至新刑法实施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分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三种。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刑法13条(采用的是混合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我国刑法理论上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基本特征: (1) 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定罪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2) 犯罪构成要件反映和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构成要件的实质性 功能)。 (3) 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构成要 件的法定性)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特征和法律特征,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内部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的规格和标准。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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