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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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人因为不了解刑事法律,不小心触犯了一点刑事法律,虽然不用受到刑事量刑的处罚的,但是还是要进行一定的刑事处罚,那就是罚金,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税务机关审理部门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该企业行为定性为偷税,对该企业追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的税款3倍的罚款。并向企业下达了《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要求该企业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交纳罚款,将依照《》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规定的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数额较大且情节比较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另外税务机关还告知,该条款同时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企业应及时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避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不会被采取强制措施,企业也不会因此受到重大的损失。
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我们的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单位犯罪的罚金标准 罚金刑的裁量根据是指法院对犯罪人是否处以罚金以及确定罚金具体数额的根据。从各国刑事立法的规定来看,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模式:一是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即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选科罚金,以及判处与之相适应的罚金。此种立法模式以日本等国的刑法为代表。 二是以犯罪者的经济状况为根据。如蒙古刑法典第41条第2款规定:“罚金的数额,应当由法官依据被判刑人的财产状况来决定。”巴西的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 三是以犯罪情节为基础,参考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决定罚金额。例如前苏俄刑法典第30条规定,“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程度,并考虑犯罪人的财产状况”。 在我国刑法修改过程中,国内多数学者主张采取上述第三种立法模式,即确定罚金数额应在考虑犯罪情节的同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他们认为,完全以犯罪情节为根据的立法模式,过分从形式上强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没有注意到犯罪人所拥有的财产悬殊及适用罚金刑时的不平等,同时这种方式有时因无法执行而落空。 可以说,法律的权威性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法律的执行效果上。正如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性人物贝卡利亚所言:“对于犯罪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分的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印象深刻。因为,即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因此,罚金刑同死刑、自由刑一样,一旦判决,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否则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无从谈起。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在确定罚金数额时,考虑更多的是刑事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和判决罚金的可执行性。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并没有采纳上述观点。新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可见,就立法规定来看,采取的是前述第一种立法模式。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后来从更为务实的立场出发,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吸纳了上述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这一规定显然接近于述第三种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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