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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

如何获取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件线索

  如何获取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件线索

  由于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在不征少征税款的过程中均是受益者,这种规避纳税行为的“双赢”性决定了这类犯罪隐藏的很深,很难发现。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只能通过对案件易发部门深入调查,综合分析,才能发现线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相关的具体内容吧。

  1、查“破产企业欠税”法

  在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个别企业资不抵债,宣布破产,该破产企业的税务专管员对此产生一些错误认识,认为企业已破产,没有钱交税,领导也麻痹大意不会过问,于是置国家税收政策于不顾,实施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的行为。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把清偿税款放在第二位。在实践中大多破产企业往往都能把所欠税款交清,但个别税务人员却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只想单位收取一些好处而放弃收取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因而滋生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犯罪。对此侦查人员只要把破产企业的欠税数额与税务局所挂欠税数一核对,再调阅法院办理的该企业破产案卷,就会发现问题。如我院在办理中卫市国税局刘某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时,发现铁合金厂于2006年向中卫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依照法律程序召集包括税务专管员在内的债权人大会,进行了财产分割,明确地将铁合金厂的车间及设备用于抵顶所欠的10万元税款,会后税务局专管员刘某某擅自决定收取铁合金厂的上级部门2万元完事,所欠10万元税款成为呆帐。而抵顶10万元税款的车间及设备被铁合金厂的上级部门当废品变卖了9万元做为已有,从而给国家造成了税款的流失。因此,在查清破产企业上交所欠税款中,就可以发现案件线索。

  2、查“专用发票”法

  税务局的征管科负责专用发票的发放和收回,由于一些税务人员对工作敷衍塞责、监管不严,对领出的发票收回时不认真清点份数或不严格核实专用发票开具的金额,给个别领票的税务人员造成了可乘之机,导致不征、少征税款案件的发生。如2003年,我院查处的中卫地税局王某某不征、少征税款案,王某某领出发票后,采取乘管票人不注意将领出的发票本数改小和给所管企业转发时少发多报并用的方法,私自截留6本发票,然后按照低于国家标准税率私开发票,从中贪污税款16万余元,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12万元,导致了国家税款的流失。此案查处后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此,只要从税务局征管科调出领票登记本,仔细核对专用发票领出和收回的数量,核实专用发票开具的金额就会从中发现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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