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明法刑事团队!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明法刑事团队 >贪污受贿罪

团队介绍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贪污受贿罪

常见的贪污犯罪情形有什么?

  导读:贪污罪是职务犯罪的主要罪名,通常在全部各类职务犯罪中占比最大。那么在实务中常见的贪污犯罪情形有什么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小小金库”,无人值守

  “小金库”历来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渊薮,当前,贪污犯罪人正是充分利用了小金库管理上的种种漏洞,甚至刻意制造种种漏洞,来达到贪污公款的目的,“小小金库”就是一种新的作案手段。我们所查处的某单位贪污窝案犯罪人,以虚报冒领等方式,从财务上套取得大量资金,建立起单位“小金库”,然后再以各种名义从小金库中套出资金建立“小小金库”,如此反复操作,形成该单位的多重、多个“小小金库”,层次越深,知情人越少,管理越简化,单位领导及经管人员则乘机贪污挪用。

  二、公款脱管,择机占有

  明目张胆的公然贪占公款现象已经很少见了,贪污犯罪人深知,帐目越复杂,越容易下手,于是往往将单位资金拿出来与其他单位形成复杂的借贷、投资等关系,收此借彼,体外循环,同时大帐与小金库资金往来抽转,多次反复操作后再将其中一部分据为己有。或者将投资收益或股权据为己有。或者在操作过程中,将一部分资金单独存放,待到时日久远,知情人已调离或退休了的时候再据为己有。这在近年来查处的贪污犯罪中较普遍。

  三、公私混管,上下其手

  有的单位负责人将公款以勾兑关系、请客吃饭为名从单位财务上领出备用,存在私人帐户上。往往在个人手中滚动的资金少则几千,多则几万甚至十几万,随意支用。久而久之,习以为常后,将私人消费也混迹其中,拿回单位报销,将公款贪占。这种情况在有独立财务的基层站、所、校、处、队发生较多。

  四、改制换届,隐瞒占有

  当前,很多国有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为适应市场竞争,进行改制。但改制工作往往由原单位负责人主持,部分人利用改制之机,以种种手段在申报清产核资时故意漏报单位产权、债权,隐瞒国有资产进行贪污占有。在核资中漏报的资产一般是单位的三产投资或名为集资实为单位投资的产权、债权及其孳息。这种情况在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或主要负责人调整时也时有发生。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