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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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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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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未遂”如何认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只能认定货值金额,不能认定销售金额。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里的“所得违法收入”通常是指行为人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已经从买方实际得到的收入;而“应得违法收入”是指行为人由于某种原因虽没有实际取得收入,但根据合同或事先的约定,买方应该支付给行为人的产品价款,即虽已售出但未实际收回货款的情形。由于其属于确定的可期待收益,故亦应将其纳入销售金额一并计算。

对于查获的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于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尚未销售,因此不存在销售金额。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如何认定,怎么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货值金额达到25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第10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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