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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组织犯罪

 黑社会组织卖淫怎么定罪量刑

  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存在让我们感到恐慌,但是黑社会之中的人员并不知道自己犯罪的程度有多严重,关于这样方面的东西包括组织卖淫的事情在社会上私下交易的事情也是经常出现的,那么黑社会组织卖淫怎么定罪量刑呢?怎么认定组织卖淫罪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相关的具体内容吧。

  一、量刑

  本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玉992?;12?;11 法发[1992]) 42号)

  二、怎样认定组织他人卖淫罪

  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上述介绍可以看出,犯组织卖淫罪的,少则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多则被判处无期徒刑。如行为人因该罪被检查院提起公诉的,建议行为人及时聘请专业的律师为其辩护,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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