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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有组织犯罪,该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产生恶劣的影响,在实践中,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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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特征及处理作了原则性规定,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其他一些犯罪组织有许多相似之处,又有其特殊的复杂性,因此在认定和处理的实践中要慎重,要仔细辨别比较。

1、黑社会性质组织和一般犯罪集团。犯罪集团即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具有一定的组织性、稳定性和行为的单一性,它是以犯罪为纽带连结而成的犯罪组织,一般人数较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黑社会组织也是为了实施犯罪而建立起来的;从一定意义上说,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但是它的存在形式更加复杂,往往通过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性,一般以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依托,以合法的工商活动作掩护,具有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以掩护黑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经济能力和经济基础,并通过贿赂等手段腐蚀政府官员以求得保护,从而具有政治渗透能力,形成了相对严密与稳定的组织结构,称霸一方,在一定的区域范围或行业内形成控制和影响等特征。有的犯罪集团也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的甚至还受到了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但没有对一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形成非法控制。犯罪集团在进行犯罪活动的时候大多还是采取秘密、半地下的方式,怕被发现受到打击。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则是一股与国家公权力相抗衡的社会黑恶势力,它称霸一方,达到了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进行非法控制的程度,在其控制的势力范围内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大多肆无忌惮,无所顾忌,通常采取公开、半公开的方式。

2、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都是1997年修正后的刑法新规定的罪名,二者从组织形式及犯罪客观表现上讲确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二者又有很大区别。恐怖活动组织是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为目的,恐怖分子实施犯罪并制造恐怖气氛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向政府施加压力,迫使他们改变内外政策或停止某种行为,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恐怖组织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在行为方式上,恐怖活动组织表现更为极端,主要是以杀人、爆炸等暴力恐怖活动,而黑社会性质采取复杂多样的手段,包括暴力、威胁、贿赂等。

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一般的流氓恶势力犯罪。主要区别在于流氓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松散性,成员临时纠合性,犯罪目的的单一性,犯罪活动的单纯性。流氓恶势力一般称霸一方,谋求的多是小利小惠或无聊取乐。活动方式上多属于大坏不干,小坏不断。在处理上,原刑法以流氓罪处理,修正后的刑法改变了“口袋罪”现象,分别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猥亵侮辱妇女、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来定罪,这四种行为表现的犯罪相较于黑社会犯罪的地域性危害及后果要小得多。在认定和处理上对参与者一般也是按照共同犯罪的有关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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