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明法刑事团队!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明法刑事团队 >毒品犯罪

团队介绍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毒品犯罪

容留未成年人吸毒 判处拘役并罚金

摘要:为吸毒者提供场所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体要件为年满16周岁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不要求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说法。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间,被告人卜某平先后2次在南京市**区**路**号八天快捷宾馆内,容留未成年人小赵(化名)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2月23日,被告人卜某平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

【裁判结果】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卜某平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两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且对其应从重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虽然案情简单,情节较轻,但危害不容忽视,引诱、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卜某平先后两次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其容留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且超过一次,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过本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