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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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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立案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量刑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如何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诱使他方当事人陷于认识错误需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

即合同诈骗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的情况下,通过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经济合同纠纷则是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有意违约,而使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从而引起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

(一)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相似之处

一是都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现,二是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三是合同诈骗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骗行为,四是都非法占有特定物。

(二)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本质区别

两者的本质区别是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主要根据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行为人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对被害人财物的处置情况等客观事实,来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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